校属各单位:
《兰州交通大学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经2022年11月21日第二十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交通大学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调动程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和甘肃省编制管理、岗位聘任、人事调配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发展需求,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和人员结构比例内,以岗位需求作为基本条件,按照合法合规、专业对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外调入、校内调动、辞职或调离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相应文件执行。
第二章 校外调入
第五条 调入人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分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三)具备适应调入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原则上仅调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五)调入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
(六)因急需紧缺专业或特殊岗位需求等情况,需要调入的工作人员,按“一事一议”形式讨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入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三)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调入程序
(一)申请调入人员向我校具体用人单位提出调入申请,并提供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教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根据拟调入岗位要求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心理健康、教学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并组织由3-5人组成的专家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面试,通过《兰州交通大学拟调入人员面试打分表》(以下简称面试打分表,附件1)对拟调入人员打分,最终得分60分及以上者视为通过面试。
(二)考核合格、面试通过且经单位研究同意调入者,由所在单位将申请调入人员简历、调动申请(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面试打分表等材料报人事处。
由外省调入我校的,还需同时提供由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正式在编书面证明。
(三)人事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将满足调入条件人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原则上每学期末召开一次人员调动专题校长办公会议。
(四)学校同意调入人员,由人事处发商调函进行调档审核(申请人员人事档案应在3个月内转递到人事处)。
(五)档案审核无问题人员,由人事处整理相关材料,根据管理权限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等上级部门审批。
(六)审批通过人员,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党团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七)调入人员人事档案等交人事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申请调入人员须在校长办公会议同意调入之日起1年内办结调入手续。因个人原因或上级部门不予批准而无法按期办结调入手续的,不再受理调入申请。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提交相关证件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入人员的职称认定、岗位认定、聘任手续和入编手续等。
第三章 校内调动
第九条 校内调动条件
(一)校内调动遵循以工作岗位需要为首要条件的原则。
(二)申请调动并经批准同意调动的人员,原则上2年内不能再次提出调动申请。
(三)因干部调整需要变化所在部门的,人事处以党委组织部任职文件为依据,直接调配。
(四)因学校内设机构变化需要校内调动的,经调入调出单位协商形成拟调整人员名单,由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工作岗位调配。
第十条 校内调动程序
(一)申请调动人员向拟调出调入单位提交《兰州交通大学工作人员校内调动申请表》(以下简称校内调动申请表,附件2)。
(二)调出和调入单位研究同意后,将校内调动申请表报人事处。
(三)学校附属单位、校办企业等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调动至校本部,特殊情况确需校内调动的,除调入调出单位同意,还需经分管或联系领导审批后,将校内调动申请表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同意后,印发人事令并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四章 辞职或调离
第十一条 辞职或调离条件
(一)申请辞职或调离者必须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
(二)对于涉密岗位人员,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允许辞职或调离。
1.出国研修人员,定向培养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未满的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
2.获批学校人才项目且服务期未满人员,承担重大教学科研项目未结项人员。
3.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在学期中提出辞职或调离的。
第十二条 辞职或调离程序
(一)申请辞职或调离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兰州交通大学工作人员辞职或调离申请表》(以下简称辞职或调离申请表,附件3)。
(二)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经联系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将辞职或调离申请表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依据有关协议,对辞职或调离人员进行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原则上每学期末召开一次人员调动专题校长办公会议。
(五)学校同意辞职或调离人员,由人事处开具辞职或调离通知单,申请人员携通知单赴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六)档案、工资、社保、住房、岗位解聘及出编等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慎重对待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辞职或调离申请,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尽量挽留其在学校发挥作用。
(二)学校同意辞职或调离的人员,其配偶被学校编外聘用的,应同时解聘。
(三)提出辞职或调离人员擅自停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另请授课教师的酬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提出辞职或调离人员服务期未满的,由人事处根据《兰州交通大学接收教职工协议书》《兰州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协议书》等计算违约金,申请人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人事档案转寄、工资关系转移等手续。
(五)学校同意辞职人员,自校长办公会议同意辞职次月起,停发其工资及津补贴等,停缴其社会保险。
(六)学校同意调离人员,须于收到省教育厅同意调动复函起3个月内办结调离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其调离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动,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经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调动人员档案材料应真实完整,坚决杜绝调动材料弄虚作假或材料失实的情况,违者将取消调动审批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校内调动、辞职或调离人员,在学校未批准之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消积怠工或擅离职守。对擅自离岗人员,各单位需加强管理,动员返岗上班或补办辞职手续。拒不返岗上班或不补办辞职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校内调动人员,凡接到调令后,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调令下发后无故逾期不赴新岗位报到者,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校外调入、辞职或调离人员要自觉服从学校安排,各项手续办结后,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或办理离校手续,并完成工作交接、迁转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党团关系等。
第十九条 校聘编外用工人员的校内调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关于印发《兰州交通大学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1.兰州交通大学拟调入人员面试打分表
2.兰州交通大学工作人员校内调动申请表
3.兰州交通大学工作人员辞职或调离申请表